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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水箱清洗-麒麟水箱
北京麒麟水箱有限公司提供二次供水水箱清洗、蓄水池的清洗、消毒、检测服务,同时提供水箱改造,同时提供代办水质检测,代办换发卫生许可证。

   北京麒麟水箱有限公司提供二次供水水箱清洗、蓄水池的清洗、消毒、检测服务,同时提供水箱改造、水箱防腐处理服务,同时提供代办水质检测,代办换发卫生许可证。

   水箱清洗规范: 1、二次供水设施与周围有毒有害场所或者污染源(如渗水厕所、渗水坑、粪坑、垃圾堆和废渣堆)必须保持10m以上的防护距离,水箱周围2m内不应有污水管线及污染物。(《北京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GB17051-1997》第5条第5项)。

2、施工现场位置与申请管理责任单位所报资料必须相符。(依据《北京市新建、改建、扩建生活饮用水供水设施预防性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

 3、供水设施必须安全密闭,有必要的卫生防护设施。(依据《北京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五项)。

4、生活饮用水水箱应安装在便于卫生防护的构筑物内,设置在建筑物内的水箱其顶部与屋顶有一定距离。(依据《北京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五项,《北京市新建、改建、扩建生活饮用水供水设施预防性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GB17051-1997第5条第1项)。

 5、饮用水水箱或蓄水池应专用,不得渗漏,水箱必须安装在有排水条件的底盘上;供水管线为单向供水,不得与非生活饮用水管线连通;水箱必须有盖或门,高出水箱面,并有上锁装置;应设有透气管罩;水箱观察孔位置和大小的设计要便于定期检查和清洗水箱;水箱的溢水管、泄水管不得与水管或雨水管直接连通;为便于清洗水箱,泄水管要设计在水箱的底部,有利排水;水箱的容积不得超过用户48小时用水量。(依据《北京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条例》第七条第四项,《北京市新建、改建、扩建生活饮用水供水设施预防性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GB17051-1997第5条第1项)。

 6、二次供水设施与城镇公共供水管网不得有任何连接,在特殊情况下需要连通时必须设置不承压水箱。(依据《北京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GB17051-1997第五条第二项)。

7、凡与饮用水直接接触的供水设备及用品,应当无毒无害,不得污染水质;利用新材料制作的供水设备及用品,必须有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的批准证明。(《北京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九项、第十五条)。

8、供水设备应当能正常运转。(依据《北京市生活饮用水卫生卫生许可证发放、复验管理办法》第五条)。

 9、生活饮用水水箱与消防用水池必须单独设计。(依据《北京市新建、改建、扩建生活饮用水供水设施预防性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五项)。

10、管理责任单位、卫生维护单位必须建立健全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制度,设专、兼职的卫生管理人员。(依据《北京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11、管水人员要按规定进行健康检查和生活饮用水卫生知识培训,持证上岗。(依据同上)。

12、新设备、新管网使用前,必须严格清洗、消毒。麒麟水箱清洗(依据《北京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七项)。

 13、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设施的管理责任单位和从事供水设施的清洗、消毒等卫生维护工作的单位必须取得卫生行政部门的卫生许可证后,方可供水或者从事清洗、消毒等卫生维护工作。(依据《北京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

 14、水质检测必须符合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GB17051-1997第6条)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明确生活饮用水水质日常监测管理工作的通知 京卫法监字〔2010〕114号 各区(县)卫生局,市卫生监督所、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及其他有关单位: 为保障本市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加强生活饮用水水质监测管理,进一步明确各类供水设施的水质采样点位置、检验项目及监测频率等,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做好水质检验工作供水责任单位应定期检验水质并登记检验结果,做好水质档案管理工作。具备条件的,可以建立水质检验实验室,配备必要的人员和设备,自行检验水质;不具备条件的供水单位,可以委托本市具有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合法资质的单位(以下简称具有检验资质的单位)进行检验。办理卫生行政许可所需的水质检验工作,应当由具有检验资质的第三方承担。水质检验单位承担水质检验应当按照《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GB/T5750.1-5750.13)规定的有关检测方法进行检测,并对样品采集和水质检验结果的真实性负责。因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抽检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需要进行的水质检验工作由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

二、供水设施的水质采样点位置、检验项目及监测频率

(一)城镇公共供水设施城镇公共供水的采样点、检测项目及频率参照《城市供水水质标准》(CJ/T 206-2005)执行。

(二)产权归企事业单位所有的自备水源供水设施和日供水1000立方米以上的农村简易自来水供水设施

 1.采样点设置在末梢水。

 2.水质检验项目:参照水质常规检验项目执行。(附件1、2)

 3.监测频次:每年检验一次。

(三)农村日供水量1000立方米以下的小型集中式供水设施

 1.采样点设置在末梢水。

2.水质检验项目:常规检测项目:首次监测时检测项目同自备水源供水设施的检测项目。日常监测项目:色度、浑浊度、臭和味、肉眼可见物、pH、溶解性总固体、总硬度、耗氧量、氟化物、硝酸盐、硫酸盐、氯化物、铁、锰、砷、菌落总数、大肠菌群。 3.监测频次:每年检验一次。

(四)二次供水设施

1.采样点设置在原水入口、设备出水口、末梢水。

 2.水质检验项目:(1)必测项目:色度、pH、浑浊度、臭和味、肉眼可见物、硫酸盐、氯化物、氨氮、亚硝酸盐氮、硝酸盐氮、挥发酚类、耗氧量、总硬度、铁、锰、铜、铅、菌落总数、总大肠菌群、耐热大肠菌群、大肠埃希氏菌。(2)选测项目:必要时可以根据水箱类型、消毒方式等因素加测相关检验项目及消毒副产物。

 3.监测频次:每年检验一次。

(五)管道直饮水的水质卫生监测

 1.采样点设置在原水入口、设备出水口。

 2.水质检验项目:按照所使用设备取得卫生许可批件的相应卫生规范进行检测。

3.监测频次:每年检验一次。

(六)现场制售水的水质卫生监测

1.采样点设置在原水入口、设备出水口。

2.水质检验项目:按照所使用设备取得卫生许可批件的相应卫生规范进行检测。

3.监测频次:每年检验二次,其中一次应安排在每年六、七月份。

三、《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生活饮用水卫生许可证发放、复验管理办法〉等五个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卫防字〔1998〕24号)中《北京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测管理办法》同时废止。其他文件中规定的关于生活饮用水日常监测要求与本通知规定的不同的,以本通知为准。

自定内容

 

脚注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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